(2017)鄂0106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莉芳、刘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芳,刘闯,朱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863号申请人:陈莉芳,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当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平,湖北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闯,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竹山县,被申请人:朱明兰,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竹山县,申请人陈莉芳与被申请人刘闯、朱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莉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闯、朱明兰价值11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陈莉芳以其名下银行存款其中汉口银行(6230290021873019)52,261.90元、武汉农村商业银行(6230335001000269762)17879.55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莉芳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闯、朱明兰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冻结担保人陈莉芳银行存款70141.4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