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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德与被执行人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德,周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郭德,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浩,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德与被执行人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4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周浩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郭德借款本金225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210元、申请执行费250元,由被执行人周浩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财产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4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