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云龙申请刘桂香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龙,刘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613号申请执行人赵云龙,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刘桂香,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赵云龙与刘桂香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2523号民事调解书,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6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