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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玉富、郭丽萍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富,郭丽萍,郭丽芬,张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异4号申请人张玉富,男,1950年8月3日生,汉族,住涿鹿县。委托代理人张继,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丽萍,女,1967年7月27日生,汉族,涿鹿县。被申请人郭丽芬,女,1958年4月2日生,汉族,涿鹿县。被申请人张宝红,女,1961年12月5日生,汉族,涿鹿县。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张玉富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郭丽萍、郭丽芬、张宝红侵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撤回追加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玉富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善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岩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