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玉富、郭丽萍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富,郭丽萍,郭丽芬,张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异4号申请人张玉富,男,1950年8月3日生,汉族,住涿鹿县。委托代理人张继,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丽萍,女,1967年7月27日生,汉族,涿鹿县。被申请人郭丽芬,女,1958年4月2日生,汉族,涿鹿县。被申请人张宝红,女,1961年12月5日生,汉族,涿鹿县。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张玉富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郭丽萍、郭丽芬、张宝红侵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撤回追加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玉富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善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岩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