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宏晔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晔,加百列中连航(北京)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25号申请人赵宏晔,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加百列中连航(北京)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3号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G210。法定���表人:孙国栋,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宏晔与被执行人加百列中连航(北京)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0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加百列中连航(北京)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宏晔购车款十九万六千元,赵宏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指南者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为ED516434)返还加百列中连航(北京)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二、加百列中连航(北京)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宏晔支付赔偿款五十八万八千元;权利人赵宏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加百列中连航(北京)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宏晔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加百列中连航(北京)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宏晔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加百列中连航(北京)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京0106执1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员王亚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