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9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广东穗星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来德金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穗星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来德金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谭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931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穗星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神山工业区振华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候少绵。被执行人广州来德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1213、1214室。法定代表人:林喆。被执行人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63号1009房。法定代表人:谭康。被执行人谭康,男,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广东穗星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来德金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谭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323号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粤01民终1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来德金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向广东穗星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50万元及违约金386800元及广州来德金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谭康承担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穗星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05100元、执行费2145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来德金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谭康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之一2701房、2702房、2703房、2704房、2705房、2706房、2707房、3101房、3102房、3103房、3104房,105号之三2904房,105号1804房,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22号3401房、3402房,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南路229号702房的房屋,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南路255号211车位及被执行人谭康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榕景一街5号904房,广州市天河区陶育路88号901房的房屋(上述房屋均为轮候查封),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分别为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汽车共十一辆(查封档案:均为轮候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及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档案),但因房屋及车辆本案均属于轮候查封而暂不具备处理条件,本院已于2017年2月16日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93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家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