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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恢6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李敦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李敦国,刘希美,东营市河口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恢617号之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负责人:李永辉,行长。被执行人:李敦国,男。被执行人:刘希美,女。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学彬,董事长。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申请执行李敦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现因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39、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山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