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邵陆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陆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8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陆义,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陆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陆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邵陆义与朋友厉雁翔一起在东阳市的世贸君澜酒店里吃饭,期间被告人邵陆义喝了一瓶左右的红酒。同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邵陆义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东方红大桥处地段,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邵陆义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4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邵陆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证人厉雁翔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查获经过,被告人邵陆义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陆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邵陆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陆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吴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