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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民终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袁兵、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广东)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兵,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广东)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民终43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袁兵,男,汉族,1977年3月7日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广东)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城西工程机械市场E区1-2号。法定代表人:郭建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雷,广西桂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兵与被上诉人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广东)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202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202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袁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蒋林飞审判员  韦 媛审判员  张桂生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