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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峡江县为民机械厂与新干县凎舟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峡江县为民机械厂,新干县凎舟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277号原告:峡江县为民机械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经营者:涂灿恒,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新干县凎舟农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经营者:朱拾根,男,195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住江西省新干县。峡江县为民机械厂与新干县凎舟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峡江县为民机械厂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峡江县为民机械厂以被告新干县凎舟农机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后已付清所欠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涂灿恒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雪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