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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陈小平、镇江市丹徒区安心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陈小平,镇江市丹徒区安心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陈丰村168号。法定代表人:宋振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小平,男,1966年10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安心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小街800号。负责人:陈跃虎,该社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申请执行陈小平、镇江市丹徒区安心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5704元,申请执行费178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5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述执行款由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安心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60000元(同时给付申请执行费1786元),余款65704元由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安心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3月10日前全部付清。协议达成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12民初3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段为东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