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建斌与郑州威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斌,郑州威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254号原告:陈建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云,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威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攀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巧鸿,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建斌与被告郑州威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建斌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陈建斌负担。审判员 邓正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珂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