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红英与刘定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英,刘定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2民初1788号原告:周红英,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现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彩棠,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定法,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原告周红英与被告刘定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红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定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红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定法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被告刘定法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周红英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刘定法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未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原告所述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周红英与被告刘定法之间的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未还,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定法归还原告周红英借款1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定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璐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