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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郭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郭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2130号原告赵某,女,蒙古族,1990年02月02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王松洪,任丘市中华路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1,男,汉族,1988年02月02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松洪已到庭,被告郭某1已到庭。查明案件事实: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1于2011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12年2月14日生育一女郭晨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郭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