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广再与黄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再,黄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663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再,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黄辛,男,1990年8月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2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95954元(含执行费1320元),未执行标的959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2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