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特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邯郸德源纺织有限公司、孙书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邯郸德源纺织有限公司,孙书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特63号申请人:邯郸德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24号。法定代表人:刘茂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野,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富强,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书娟,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开发区。申请人邯郸德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书娟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邯劳人仲案(2016)312-2号仲裁裁决。申请人德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邯劳人仲案(2016)312-2号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邯劳人仲案(2016)312-2号仲裁裁决结果为:1、被申请人邯郸德源纺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孙书娟护理费3000元,伙食补助金720元;2、被申请人邯郸德源纺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孙书娟停工留薪期工资18000元;3、被申请人邯郸德源纺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孙书娟鉴定费600元。德源公司申请撤销事项:撤销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邯劳人仲案(2016)312-2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1、裁决程序违法,本案孙书娟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是一个案件七项请求,但裁决时却将本案分为终局性裁决和非终局性裁决两部分,一个案件做出两份裁决没有法律依据。2、伙食补助金和鉴定费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裁决由德源公司支付没有法律依据。3、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没有明确的月工资标准,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月工资是多少。孙书娟辩称,1、仲裁程序合法,德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2、裁决由德源公司支付伙食补助金、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3、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的问题,仲裁委员会已给出了明确的月工资标准,可以明确具体赔偿数额。经审理本院认为,关于劳动仲裁裁决程序的问题。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属于一裁终局的请求部分进行终局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德源公司提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关于伙食补助金和鉴定费是否应由德源公司负担的问题。因为德源公司拖欠工伤保险费,所以在此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德源公司负担。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标准的问题。德源公司未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证明孙书娟受伤前平均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裁决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德源公司申请撤销邯劳人仲案(2016)312-2号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邯郸德源纺织有限公司撤销邯劳人仲案(2016)312-2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邯郸德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温永国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徐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方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