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与吴建康、贺正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吴建康,贺正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97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04号。负责人:吴立新,行长。被告:吴建康,男,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贺正红,女,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诉被告吴建康、贺正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泽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