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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终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卢晓冬、陈于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晓冬,陈于平,魏云峰,陈学文,恩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终1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晓冬,男,汉族,1959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科技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于平,女,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云峰,男,汉族,1974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文,男,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波,男,藏族,1962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红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少林,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晓冬因与被上诉人陈于平、魏云峰、陈学文、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阿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晓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卢晓冬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072元,减半收取9536元,由上诉人卢晓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均审判员 刘长江审判员 蔡源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