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刑更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戴继涛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继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40号罪犯戴继涛,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9年12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4月2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安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戴继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已缴纳一万元)。2013年4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从2012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该犯系主犯、累犯,且系毒品犯罪的再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益法刑执字第85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2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2.2分,2016年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戴继涛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继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令球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