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杰平与上海同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平,上海同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张杰平,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上海同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营房村598号第4幢108室。法定代表人PHILIPWONGYEETENG。申请人张杰平与被申请人上海同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7]沪贸仲裁案字第09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杰平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上海同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12,548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588.22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本市奉贤区,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沪贸仲裁案字第099号仲裁裁决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敏审 判 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闵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