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璟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璟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128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璟钰,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4年2月14日被减刑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8日被羁押,2016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璟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璟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8日,买毒人在本市海淀区向被告人陈璟钰约购毒品,并筹集毒资。当日21时许,被告人陈璟钰在本市西城区新街口大四条路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贩卖白色可疑晶体1包。上述毒品已起获,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37克。民警同时从被告人陈璟钰家中起获白色可疑晶体1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4克。被告人陈璟钰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璟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璟钰的供述,证人孙某、王某、尹某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毒资照片,称量笔录,称量录像,扣押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璟钰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璟钰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璟钰曾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璟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本案系控制下交付,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璟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扬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