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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吴向阳、吴永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向阳,吴永衡,张国珍,刘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向阳,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蒋萍,北海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永衡,男,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张国珍,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刘春,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向阳与被执行人吴永衡、张国珍、刘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部分,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