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吴向阳、吴永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向阳,吴永衡,张国珍,刘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向阳,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蒋萍,北海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永衡,男,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张国珍,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刘春,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向阳与被执行人吴永衡、张国珍、刘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部分,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