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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拴亮与郝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拴亮,郝燕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4民初560号原告:徐拴亮,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郝燕明,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徐拴亮与被告郝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拴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1000元,利息34800元,本息合计155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7年3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10000元为基数,月息2分,直至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被告的舅舅介绍认识,被告称在内蒙古丰华建设公司包了大理石活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考虑到自己与被告舅舅的关系,碍于情面,当时原告自己没钱,便向自己的朋友魏双贵借款60000元,向魏海战借款50000元,自己从家里拿出11000元,共计121000元给被告郝燕明,被告分别于2015年8月18日、2016年3月17日、2016年5月21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两张和借条一张,其中60000元和50000元的欠条,被告承诺月息按2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郝燕明答辩,条子是被告写的,钱被告也收到了。原被告之间是合伙关系,欠款是用到工程上了,这个活也是经原告介绍认识这个公司的,钱都投到这个工程里了,现在工程还没有给我结算资金,所有我也没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8日被告郝燕明向原告徐栓亮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于当日写下欠条一张。2016年3月17日被告郝燕明向原告徐栓亮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于当日写借条一张。2016年5月21日被告郝燕明向原告徐栓亮借款11000元,并于当日写欠条一张。该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借条和欠条为证,被告应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8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7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郝燕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栓亮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8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郝燕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栓亮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7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郝燕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栓亮借款本金1.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为1708元,由被告郝燕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平{文书日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