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覃华平、鲁俊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华平,鲁俊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3刑初104号公诉机关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华平,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津市市盐矿散居化工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被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津市市公安局执行。被告人鲁俊,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澧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被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澧检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华平、鲁俊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于同月9日受理了此案,依法由审判员高峰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代理书记员洪博文担任记录,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华平、鲁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始,被告人覃华平、鲁俊租赁澧县澧澹乡街道办事处羊湖口附近一民房,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11台共32个机位招揽他人赌博,至同月15日,澧县公安机关干警在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多人,并查获游戏机11台。经鉴定,所查获的游戏机具有上分退分功能,可同时供32人单独操作进行赌博活动。上述事实,被告人覃华平、鲁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王某、陈芦、鲁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常德市公安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揭发经过、二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华平、鲁俊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华平、鲁俊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组织、参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澧县司法局和津市市司法局向本院提交的对二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表明:被告人覃华平、鲁俊二人平时表现尚好,无其他劣迹,家属和社区愿意帮教,现确有悔罪诚意,再犯罪风险较小,建议本院对二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对此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华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鲁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覃华平、鲁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所判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洪博文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校对人:高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