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山西三月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王守章、郎振山、姜虎群、牛庆芳、王东亮、牛振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三月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守章,郎振山,姜虎群,牛庆芳,王东亮,牛振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6民初215号原告:山西三月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法定代表人:白三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军卫,山西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明,男,1969年8月28日,汉族,系山西三月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泽县分公司负责人,住山西省安泽县。被告:王守章,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郎振山,男,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姜虎群,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牛庆芳,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东亮,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牛振红,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山西三月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守章、郎振山、姜虎群、牛庆芳、王东亮、牛振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三月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晓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