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4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办事处货郎屯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许乃孝、郭玉朋等七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办事处货郎屯村民委员会,许乃孝,郭玉朋,杨坤,周兴华,刘振财,郭洪臣,房玉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291号原告: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办事处货郎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货郎屯村。负责人:闫长生,该村书记。被告:许乃孝,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铁岭市清河区货郎屯村*组***号。被告:郭玉朋,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铁岭市清河区货郎屯村*组***号。被告:杨坤,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铁岭市清河区货郎屯村**组。被告:周兴华,男,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岭市清河区货郎屯村**组。被告:刘振财,男,194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岭市清河区货郎屯村*组***号。被告:郭洪臣,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农民,住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崇源社区。被告:房玉林,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岭市清河区货郎屯村*组。原告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办事处货郎屯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徐乃孝、郭玉朋、杨坤、周兴华、刘振财、郭洪臣、房玉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办事处货郎屯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七被告返还承包的土地并恢复原貌;2.讼诉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清河区货郎屯村民委员会于2002年4月2日将位于向阳街道货郎屯村第七组西大包旱田承包给房玉林等12户农民,承包期15年(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此后房玉林在承包期内又转包给七被告,目前承包期届满,七被告拒不返还土地且恢复原貌,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状中称案涉土地系该村第七组西大包旱田,现承包期届满,原告要求七被告返还土地并恢复原貌。因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但原告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办事处货郎屯村民委员会并非土地的物权主体,与案涉土地无法律上的关系,故原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办事处货郎屯村民委员会对被告徐乃孝、郭玉朋、杨坤、周兴华、刘振财、郭洪臣、房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办事处货郎屯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建军审 判 员 于松洋人民陪审员 杨守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若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