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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秀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1刑初223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秀侠,曾用名王香敏,女,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文盲,无业,户籍地涡阳县,现住涡阳县。2013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2014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秀侠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秀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王秀侠在涡阳县金博商城北门百货街上,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刘某上衣兜内的OPP0R9S手机盗走。后刘某及其丈夫尹某将王秀侠抓获。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书证、勘验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现场图、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秀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进行扒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秀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王秀侠在涡阳县金博商城北门百货街上,趁被害人刘某不备,盗取刘某上衣兜内的OPP0R9S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205元。另查明,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返还刘某,刘某对王秀侠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案发现场和被盗物品情况与价值。2、(2013)涡刑初字第00242号刑事判决书、(2014)谯刑初字第0426刑事判决书证明王秀侠被判处刑罚情况。3、户籍信息载明王秀侠身份情况。4、被害人刘某陈述及谅解书证明:2017年1月22日10时许,其与丈夫尹某在金博商城购物时手机被盗。尹某拨通其手机后,一女子从口袋内掏出手机丢掉,后被尹某抓获。其对王秀侠的行为表示谅解。5、证人尹某的证言:2017年1月22日10时许,其妻子刘某的OPP0R9S手机在金博商城被盗。其拨通手机后,一女子从口袋内掏出手机丢掉,后被其抓获。6、证人李某的证言:2017年1月22日上午,其在金博商城卖炸串时,一小偷把手机扔到其摊车下,一名男子捡起手机并抓住那个偷东西的人。7、被告人王秀侠的供述:2017年1月22日11时许,其在涡阳县金博商城盗取一女子上衣兜内一部手机,被发现后把手机丢弃一摊车下面。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秀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秀侠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秀侠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秀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刘 影人民陪审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