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何晓悦与苏州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悦,苏州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802号原告:何晓悦,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玲玲,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宇姮,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富仁坊45-55号。法定代表人:王明。被告:王明,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何晓悦与被告王明、苏州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何晓悦于2017年5月2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晓悦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由原告何晓悦负担。审判员 宁晓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