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卫军与蔡青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军,蔡青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561号原告李卫军,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市区大众路*号,现住安阳县。被告蔡青永,又名蔡全平,男,1978年3月0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本院受理原告李卫军与被告蔡青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路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