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涂成财故意伤害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涂成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175号罪犯涂成财,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6日作出(2003)韶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成财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成财犯故意伤害罪、收购、销售赃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涂成财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月2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4年1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涂成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对罪犯涂成财减刑九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1月4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8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获得表扬并有嘉奖14次)。2015年7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涂成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涂成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