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罗沙沙、叶勇、徐芹儿、梁育忠、徐秋容、梁德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罗沙沙,叶勇,徐芹儿,梁育忠,徐秋容,梁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荷花北街13-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73524159X。负责人:康年淦,行长。被执行人:罗沙沙,女,汉族,生于1987年9月2日,住四川省梓潼县。被执行人:叶勇,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23日,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徐芹儿,女,汉族,生于1989年8月1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武都镇。被执行人:梁育忠,男,汉族,生于1990年8月26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被执行人:徐秋容,女,汉族,生于1992年8月22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龙池镇。被执行人:梁德春,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14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罗沙沙、叶勇、徐芹儿、梁育忠、徐秋容、梁德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792民初16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罗沙沙、叶勇、徐芹儿、梁育忠、徐秋容、梁德春的银行存款28593.13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