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7刑初7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2017年3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熙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8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HF67**号-冀HF9**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邦宽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孟子岭乡省道S356-142KM+100M路段时,与前方横穿道路的行人谢某某相撞后又将其辗轧,造成被害人谢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及时报警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家属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谢某某家属得到了一定补偿,被害人谢某某家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信,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记录,死亡注销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尸检照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载重磅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宽城县中医院急诊出车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证人孙某某、谢某某、李某某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家属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谢某某家属得到了一定补偿,被害人谢某某家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综合全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文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