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9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许平与被告黄钦、赵兴贵第三人徐志荣、张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平,黄钦,赵兴贵,徐志荣,张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910号之一原告(申请人)许平。委托代理人李海,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担保人徐志荣。委托代理人李海,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被申请人)黄钦。被告(被申请人)赵兴贵。第三人徐志荣。第三人张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平与被告黄钦、赵兴贵,第三人徐志荣、张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黄钦位于四川省仪陇县三河镇禹王街房屋;查封被告赵兴贵位于仪陇县新政镇两宫路房屋。担保人徐志荣提供位于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解放街,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徐志荣位于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解放街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查封的房屋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任何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