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燕学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燕学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6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燕学军,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开发泉旺路东侧。主要负责人:律斌,总经理。上诉人燕学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4民初25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燕学军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连续工作20年,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应对本案进行审理。燕学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分公司向燕学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104元;2、判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分公司向燕学军支付2008年-2015年12月1日年休假工资30975元;3、判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分公司向燕学军支付2008年1月1日-2015年12月1日休息日加班费175056元;4、判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分公司向燕学军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9643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燕学军主张其于1997年7月18日-2015年12月1日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分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公众营维经理,于2015年12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自参加工作起,燕学军从未享有过年休假和休息日休假,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分公司亦未支付过年休假工资和休息日加班费。燕学军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分公司连续工作达18年之久,已形成劳动关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分公司从未与燕学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于2015年12月1日将燕学军无故辞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分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燕学军的合法权益,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燕学军与天津中天天杰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有劳动派遣协议,被派遣用工单位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双方最后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燕学军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分公司并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燕学军起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分公司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燕学军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与天津中天天杰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有劳动派遣协议,被派遣用工单位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故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燕学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