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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谭德宝、张鲁明与被申请人夏连齐诉前保全申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德宝,张鲁明,夏连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财保130号申请人谭德宝,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申请人张鲁明,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申请人夏连齐,司机,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申请人谭德宝、张鲁明与被申请人夏连齐诉前保全申请一案,申请人谭德宝、张鲁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夏连齐驾驶冀B319**(冀B8D**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德宝、张鲁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夏连齐驾驶冀B319**(冀B8D**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兴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