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6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何秀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何秀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847号原告: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工业区展业路2号C座楼首层之三十七。主要负责人:区剑。被告:何秀贞,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诉被告何秀贞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以被告已自觉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招 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