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委赔监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高密市盛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盛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原山东省高密市群星保鲜容器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黑委赔监27号申诉人:高密市盛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原山东省高密市群星保鲜容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天龙,哈尔滨市胜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刘晖,该院院长。申诉人高密市盛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昊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7)黑01委赔2号决定,以能够举示足以推翻原决定的新证据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申诉人盛昊公司提交了新证据,意在证明原决定确有错误,其举示的新证据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