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高某某、黄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黄某,广西接生婆妇产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9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是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黄某(又名黄某某),男,汉族,是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广西接生婆妇产医院,住所地:南宁市秀厢大道**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广西接生婆妇产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黄某于2017年5月23日自动履行案款100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世鹏审判员 吴 战审判员 庞国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国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