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邵宇与吉宝鸿达、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天津)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宇,吉宝鸿达,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809号原告:邵宇,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吉宝鸿达(天津生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北路7号增80号。法定代表人:TANTINKWANG,总经理。被告: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万联别墅42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正。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宇诉被告吉宝鸿达(天津生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天津)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姝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