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玲艳与徐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玲艳,徐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360号原告:马玲艳,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徐闰,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马玲艳与被告徐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玲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闰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玲艳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6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下旬,被告通过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原告便把自己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62×××29)交给被告,2016年4月23日至2016年5月5日被告刷卡透支16659元。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被告无钱归还。双方于2016年5月7日达成一份还款《协议书》,但被告一直未还款,欠款由原告归还。被告徐闰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6年4月下旬��被告通过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原告便把自己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62×××29)交给被告,2016年4月23日至2016年5月5日被告刷卡透支16659元。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被告无钱归还。双方于2016年5月7日达成一份还款《协议书》,但被告一直未还款,欠款由原告归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信用卡消费单、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借刷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消费未还款,与原告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拖延不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及承担诉讼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徐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马玲艳借款16600元,同时支付原告马玲艳公告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文明人民陪审员 柏培华人民陪审员 崔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