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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刑更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勇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100号罪犯黄勇,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壁山县人,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米易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于2015年10月15日对其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1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李吉前、任何文出庭报请对罪犯黄勇予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昆、李健勇出庭履行职务,被报请减刑罪犯黄勇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黄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黄勇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黄勇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至2016年6月获表扬4个。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转换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勇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