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周光与王冬娥、许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王冬娥,许长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578号原告:周光,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被告:王冬娥,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许长平,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南城县,。原告周光诉被告王冬娥、许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整,利息64000元(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止的利息,月利率2%计算),合计464000。借款本金40万元自2017年5月20日后的利息继续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城县公安局于2017年2月16日对许长平诈骗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南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谌志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亚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