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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高彦武与泗水县纳税人服务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彦武,泗水县纳税人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民初1377号原告:高彦武,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告:泗水县纳税人服务中心。负责人:韩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彦武与被告泗水县纳税人服务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彦武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米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