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高兴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兴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5刑初62号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高兴,曾用名王宝和,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原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月26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原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无社会危险性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日被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高兴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道林、代理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高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高兴驾驶豫A×××××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顺310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原阳县金河滩养殖有限公司门口处时,撞住同向在前的原阳县韩董庄乡老孟庄村孟某所骑的新时代自行车后尾部,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孟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王高兴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高兴与被害人孟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丧葬费、各项损失共计3700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并出示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出警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保管中心收取、放行车辆凭证、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证明、红十字医院派车单、收条、承诺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王某1、娄某、王某2、王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高兴的供述与辩解、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2份、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现场图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王高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事故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证据,建议对被告人王高兴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王高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高兴驾驶豫A×××××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顺310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原阳县金河滩养殖有限公司门口处时,撞住同向在前的原阳县韩董庄乡老孟庄村孟某所骑的新时代自行车后尾部,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孟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王高兴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高兴与被害人孟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7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高兴经社区调查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高兴的身份信息情况。2、到案经过证明案发后,事故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勘查时被告人王高兴已被原阳县公安局韩董庄派出所民警带至派出所,后到派出所将王高兴带回事故中队,在询问过程中王高兴配合工作,如实供述事故经过。3、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证明经查询,未查询到被告人王高兴有违法前科情况。4、出警证明证明原阳县公安局韩董庄派出所民警于2016年1月4日21时00分接130××××5588电话报警称在杨厂村老牛厂对面马路上见一人躺在路上,后接警赶到的民警将肇事司机王高兴带至派出所。5、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王高兴持有C1驾驶证。6、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经查询,被告人王高兴所驾驶的豫A×××××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王某1。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2016年1月4日将王高兴驾驶的小型轿车、被害人孟某驾驶的自行车扣留情况。8、涉案车辆保管中心收取、放行车辆凭证证明2016年1月15日、1月26日将自行车及小型轿车放行。9、协议书证明被告人王高兴的侄子王某1与被害人孟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50000元(包括交强险110000元)。10、收到条证明2016年1月6日被害人孟某近亲属收到被告人王高兴支付的丧葬费20000元。2016年2月4日被害人近亲属收到被告人王高兴家属赔偿的350000元。11、谅解书证明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王高兴已赔偿受害人大部分损失,对王高兴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从轻追究王高兴的刑事责任。1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2016年1月5日00时00分,在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抽取被告人王高兴静脉血两份。13、接处警登记表2份证明2016年1月4日21时,电话130××××5588打电话称韩董庄杨厂村老牛场对面路中间躺一个人,要求出警;2016年1月4日21时08分,朱庆国用159××××2266电话报警称一辆面包车撞伤行人。14、证明证明李江涛出具的接警到事故现场后,患者已处死亡状态。15、红十字医院派车单证明2016年1月4日21时14分出车到事故现场,联系电话159××××2266。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4日被害人骑自行车从家中外出的事实经过。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4日晚上,其乘坐王高兴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证人娄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4日,其所乘坐王高兴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4日,其坐王高兴的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4日晚上9时,其开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杨厂村东头时,发现路中间躺个人,随后其报警的事实经过。三、被告人王高兴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1月4日晚上20时许,其开着车牌号为豫A×××××东风帅客车去韩董庄洗澡,车上坐着王某1、王某2、娄某三人,走到韩董庄乡杨厂村东头养牛场门口时,其当时没有看清前面的路,对面来车灯光太亮。其看见对方自行车时都到跟前了,其的车撞到了自行车上,骑自行车的人当场不行了。四、鉴定意见1、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2份证明经鉴定,根据尸体检验,结合案情,可以认定被鉴定人孟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送检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阴性;即未检出乙醇。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该车制动装置、转向装置、照明装置现时技术状况符合要求。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王高兴驾驶机动车不注意观察前方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事故现场勘查的位置及对肇事车辆、被害人拍照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高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高兴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高兴案发后让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事故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又是初犯,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高兴系自首,事故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高兴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公诉意见符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高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一年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谦林审 判 员 李增军审 判 员 张顺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