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终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燕瑜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燕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118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燕瑜,女,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马丽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会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区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蔡奇,市长。委托代理人郝一蔚,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任佳慧,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燕瑜因房屋征收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4行初25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燕瑜因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作出的西政房征字[2016]第2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征收决定)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京政复字[2016]4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征收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经查,案外人张冬青曾因不服被诉征收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京04行初659号行政判决,认定被诉征收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规定正确、程序合法,并判决驳回了张冬青诉请撤销被诉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张冬青不服,上诉至本院。2016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6)京行终4956号行政判决,终审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上述一审判决。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诉征收决定已被法院生效裁判所羁束,陈燕瑜针对该决定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其针对被诉复议决定的起诉亦应一并予以驳回。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燕瑜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井玉代理审判员 哈胜男代理审判员 周凯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