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才晶与沈阳市自来水营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晶,沈阳市自来水营业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273号原告:才晶,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方兴路10-6号2-6-1。身份证号:210724198202274419。委托代理人:李源,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月肖,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自来水营业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3号。法定代表人:迟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晶与被告沈阳市自来水营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才晶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才晶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晶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9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0元,由原告才晶负担。审判员 仲芳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年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