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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2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2刑初15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23日经汕头市濠江区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27日经汕头市濠江区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光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黄某某窜至汕头市濠江区达濠中环大厦门前,趁无人之机,采用撬锁的办法盗走被害人陈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世纪风牌红色太子摩托车,盗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元。经鉴定:该辆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33元。2016年8月10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黄某某窜至汕头市濠江区达濠华侨医院旁边的龙秋苑楼下,趁无人之机,采用撬锁的办法盗走被害人郑某停放在该处一辆世纪风牌红色男庄摩托车,盗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500元。经鉴定:该辆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45元。2016年3月31日晚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汕头市濠江区达濠中环大厦楼下,趁无人之机,采用撬锁的办法盗走被害人杨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路霸摩托车。盗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100元。经鉴定:该辆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67元。被告人丁某某、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要求给予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杨某2、陈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郑某、杨某1等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丁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黄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丁某某、黄某某归案后能主动交代其所犯的罪行,系坦白,并当庭认罪,可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交。)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礼彬审 判 员  陈翠屏人民陪审员  周勤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晓斌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