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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超瑞与王亚瑞、王帆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瑞,王亚瑞,王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872号原告王超瑞,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办锦绣二期新光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66********。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瑞,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办锦绣二期新光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69********。被告王帆,女,199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办锦绣二期新光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95********。原告王超瑞与被告王亚瑞、王帆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超瑞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超瑞撤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现退还原告2405元,剩余24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 锋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