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超瑞与王亚瑞、王帆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瑞,王亚瑞,王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872号原告王超瑞,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办锦绣二期新光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66********。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瑞,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办锦绣二期新光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69********。被告王帆,女,199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办锦绣二期新光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95********。原告王超瑞与被告王亚瑞、王帆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超瑞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超瑞撤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现退还原告2405元,剩余24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 锋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