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国兵、何艳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国兵,何艳艳,章巧雯,陈新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245号申请执行人丁国兵,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何艳艳,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章巧雯,女,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陈新法,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77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南荣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章巧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