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长春市九台区市场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与郜玉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九台区市场经营开发有限公司,郜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31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市场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区工商路路北。被执行人郜玉新,男,住九台区。长春市九台区市场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与郜玉新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331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57,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执行人当庭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余款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3319号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来自: